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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Cs超标12倍,被罚260000元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经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VOCs的排放浓度超标12.13倍,总VOCs的排放速率超标2.38倍。该单位主要从事手机壳喷漆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自动喷涂线2条,已配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但现场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VOCs的排放浓度超标12.13倍,总VOCs的排放速率超标2.38倍。 
 该单位的废气治理设施,第三方检测公司正在采样 里水监督管理所向该单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一、VOCs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以下整理了常见VOCs违法行为列表及相关处罚条款,供大家参考。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十、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工业企业VOCs治理自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规划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5、确定台账完整性 VOCs物料台账方面,企业将所有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的需要整理内容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规范记录格式。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情况。 6、规范危废处置 针对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危险废物,进行记录、收集、治理,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对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密封贮存,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 7、关注在线检测数据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检测异常的情况,定期进行运维,明确VOCs监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数据及运行管理台账情况,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