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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市局致信全市VOCs排放企业

近日,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发出了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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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家:

你们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提升。这其中离不开各位企业家的积极付出,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鼎力支持!

但与此同时,夏季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特别是每年的5—9月份。当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就会造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光化学烟雾会使人眼睛发红,咽喉疼痛,呼吸憋闷、头昏、头痛,也可能会使区域内的植物枯死或者农作物减产,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小影响。科学研究表明,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减少VOCs的排放能够有效减少臭氧生成。作为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应尽的社会义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现向全市涉VOCs企业提出如下倡议:

一、加快源头替代

源头替代是VOCs治理最彻底、最有效的手段,不仅降低企业治理耗能和管理成本,更能从根本上减少VOCs排放。建议企业尽可能采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替代溶剂型涂料、清洗剂。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时请看清标签,优先采购、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GB/T38597-2020)等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加强过程管控

涉VOCs原料或产品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涉VOCs储库、料仓围护结构应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关闭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含VOCs废水(石化、化工、农药等行业企业)应加盖,并收集处理。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米/秒。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5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三、强化末端治理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治理。低浓度、大风量有机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预处理,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除用于异味治理,一般不采用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原则上VOCs产生浓度不超过300毫克/立方米,废气中涉及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影响吸附过程物质的,应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活性炭填充量、更换频次满足环评要求,活性炭购买发票、更换记录、碘值报告等支撑材料保存3年以上。同时,要强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并做到与生产设施“先启后停”。使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的,正常生产1个月未更换活性炭,使用频率低的3个月未更换活性炭的,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更换的活性炭全部采用蜂窝状活性炭。使用RCO、RTO等具有自动脱附功能的正常生产1年未更换活性炭,使用频率低的2年未更换活性炭的,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

四、提升管理水平

加强涉VOCs物料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工作人员减少VOCs排放的意识,养成即用即盖、不在非密闭空间进行涉VOCs物料的操作、按规范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按规定记录各项台账信息的习惯。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提醒工作人员强化减排意识,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台账,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记录VOCs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确保规范地进行记录和保存,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五、按期开展监测

按规范要求对有组织排气筒VOCs浓度,对厂界、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等进行监测,严格执行GB37822-2019、DB32/4041-2021等相关控制标准和排放标准,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确保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已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六、开展错时生产

VOCs在高温以及光照辐射的共同作用下,会催化生成臭氧,阳光照射越强烈,臭氧生成越多。因此,各涉VOCs企业应严格落实夏季差异化管控要求,避免日间开展涉VOCs工段作业。

七、落实“一行一策”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磨料磨具、家具、玻璃钢等行业企业按照《焦作市挥发性有机物“夏病冬治”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23〕43号)中“一行一策”工作方案,对标对表,查漏补缺,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无组织排放治理)、末端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改造,同时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八、加强帮扶指导

为切实提升全市涉VOCS工业企业治污和管理水平,我市将组织专家在5月底前完成一轮涉VOCs企业专项帮扶指导,各涉VOCs企业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上述污染治理提升工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需要提升环保设施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停产整改;对于违法行为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第二款“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位企业家,蓝天白云是我们共同的需求,臭氧防控需要你我共同参与!2024年,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夏季臭氧污染,让蓝天白云常在!我们将继续做好企业服务,积极组织交流培训,持续开展指导帮扶,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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